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公司、企业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公司、企业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公司、企业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
公司、企业的资产即公司股东以各种形式对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公司、企业的其他财产,具体表现为公司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
所谓低价折股,是指将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
所谓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公司、企业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公司、企业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价入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罪名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公司、企业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未使公司、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公司、企业资产,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