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014年7月18日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第221至231条)规定的13个罪名,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