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新增取消的罪名一览表

修改罪名: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文 法律依据
1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151条第3款 修正案七第1条
2 偷税罪→逃税罪 第201条 修正案七第3条
3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337条第1款 修正案七第11条
4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第375条第2款 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新增罪名: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文 法律依据
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180条第4款 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4条之一 修正案七第4条
3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 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4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 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5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62条之二 修正案七第8条
6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2款 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7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5条第3款 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8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75条第3款 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 修正案七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