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新增取消的罪名一览表

修改罪名: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文 法律依据
1 资助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2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3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合并为一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4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5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6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7 盗窃、侮辱尸体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8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9 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两个罪名合并为一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10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11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新增罪名: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文 法律依据
1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2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3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4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5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6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7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8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9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10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1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12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1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14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5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1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17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18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9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20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取消罪名: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文 法律依据
1 嫖宿幼女罪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