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其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这里的服饰和标志,是指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联的标志性记号或图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