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之前联合发文规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已与我省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作出修改。现就上述犯罪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数额巨大”。[1.罪名网注: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浙江省已出新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十人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刑事审判 罪名 标准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安部法制局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大法工委、省委政法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