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014年7月30日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九节(第363至367条)规定的一类犯罪,共5个罪名,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组织播放淫秽物品或者组织淫秽表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