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
“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