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有意提供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