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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破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是本罪与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本罪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也就是说,过失破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成立本罪。如某村村民甲烧荒种玉米时,不慎将本村一台因报废而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焚毁。此事件中,甲过失焚毁的变压器是报废并且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焚毁这一变压器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即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不慎,破坏了电力设备。

(2)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破坏了电力设备,从而影响或破坏了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并进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过失破坏行为没有影响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这就要根据过失破坏行为破坏的部位、破坏的程度以及破坏的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某甲用小石子打逗留在变压器上的鸟,鸟飞走了,小石子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此事件中,某甲用小石子打鸟,结果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从破坏方式、破坏部位和破坏程度看,其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犯罪都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要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也必须发生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罪名认定

1、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

(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此,电力部门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破坏电力设备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由于电力部门职工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以特别法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能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