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四百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例如玩忽职守罪论处。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
立案量刑标准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脱逃五人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
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脱逃十人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
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