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概念与构成要件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所指的“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对强迫卖淫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
2、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①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②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③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④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条刑九中改啦,做题时纠结了好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