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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机械员、乘务员,地勤人员包括民用航空维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台通信员。因为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飞行事故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本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三)客体

飞机等航空器,不同于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其运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无法比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作为重要的远距离交通工具,同时,各种物资的航空运输也日益繁忙。适应这一需要,中国的民航事业在改革开放后有了飞速发展,航班、航线不断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现。航运业务的扩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航空人员。同时,对于航空人员也应从法律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地说,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组成的。

1 、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维修航空器,未及时发现航空器的故障;领航员领航不正确,飞机起飞前,机长不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飞机遇险时机长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等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如果造成了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应适用本条给予处罚。如果只有航空人员的违章行为,没有实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则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其处罚。按照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本条基本犯罪构成中的重大飞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这就是说,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于重大飞行事故,应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条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仍然是造成人员死亡。这样一来,造成人员死亡的,既可适用第一档法定刑,也可适用第二档法定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决,有待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3 、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以上3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罪名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照章行事的,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使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发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

(二)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与飞行安全有关的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实践中一般为航空人员以外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则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违章行为之外,还必须发生特定的重大飞行事故或严重后果,方可构成犯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危险犯,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现实际的严重后果,只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出现了实际的严重后果,则构成结果加重犯,在较重的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三)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它们都是过失犯罪,都会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并以此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它们的主要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发生严重后果的原因不同。前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实施了违章行为;后者发生的原因则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损坏行为。

司法实践中,航空人员在工作中过失损坏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机场重要设施,丛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而定。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则应是重大飞行事故罪;如果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则应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罪或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四)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两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主体则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2)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发生在航空器的飞行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