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号]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的,能否直接将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久平,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初中文化,临时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祝久平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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