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5号]姚太文贪污、受贿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太文,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慈善总会秘书长、吉林省民政福利大厦筹建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逮捕。 吉林省长春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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