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新增取消的罪名一览表

修改罪名: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文 法律依据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43条 修正案八第24条
2 强迫职工劳动罪→强迫劳动罪 第244条 修正案八第38条
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 第338条 修正案八第46条

 

新增罪名:

序号 罪名 刑法条文 法律依据
1 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22条
2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164条第2款 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3 虚开发票罪 第205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33条
4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35条
5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276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41条
7 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408条之一 修正案八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