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三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三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年十二月九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五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