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3]4号[1.罪名网注:据称2003年8月最高院发文对该答复暂缓执行,但经罪名网查询,尚未发现最高院有正式的通知出台,目前网络上只是部分媒体提到了这一暂缓执行的通知]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