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与构成要件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其在公众场合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旗、国徽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国徽,就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
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
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
所谓砧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
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
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侮辱国旗、国徽的或者以上述行为侮辱了国旗或者国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或同时侮辱国旗和国徽的,也应以一罪论处,而不构成数罪,不实行数罪井罚。本罪一般是行为人亲自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过失、无知而使国旗、国徽受侮辱的也应以本罪论处。所谓公众场合,既包括《国旗法》第6条至第11条规定的场合,也包括《国做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场合,、还包括其他有公众出人的场所,如街道、码头、商店等等。
立案量刑标准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