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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等其他帮助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等其他帮助的行为。资助,是指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和筹集资金、物资或者主动提供恐怖组织活动的地方。认定资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二是有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和为其提供筹集资金、物资或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