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发文字号:法释[2009]13号     发文日期:2009-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