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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既包括对军事秘密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军人,如机要、通信、保密人员等,也包括所有了解军事秘密的普通军人,而且不论他们是通过职务活动了解的军事秘密,还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军事秘密。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军事秘密泄露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将军事秘密泄露。

按照本条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战时泄密的,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的,泄露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的,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泄密后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等。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其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最简单的口头陈述泄密,到高技术条件下的计算机网络泄密,不论哪种形式,只要能让无关人员知悉军事秘密的内容,均属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在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时,泄密行为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实施,如误用明码电报拍发秘密电文;也可以不由行为人直接实施,而是由他人直接实施,如行为人违反保密法规将秘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被盗或者丢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与泄密结果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属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罪名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2、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

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3、区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又都可能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违反的是保守军事秘密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军人保守军事秘密的一般职责;而后者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如保密室的值勤人员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导致保密室被盗的,应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而作战指挥人员使用电话了解部队情况时,忘记加密而造成泄密的,则应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立案量刑标准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立案标准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四项(件)以上的;

(四)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五)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