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号]于光平爆炸案——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光平,男,30岁,农民。因涉嫌犯爆炸罪,于1997年3月5日被逮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于光平犯有爆炸罪,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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