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罪名(第114条至139条),是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一类行为的概况。本章共分8节共108个罪名,分别为: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0至150条 9个罪名
第二节 走私罪 151至157条 10个罪名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至169条 17个罪名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70至191条 30个罪名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92至200条 8个罪名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01至212条 14个罪名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13至220条 7个罪名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21至231条 13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