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11号]张俊杰故意杀人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 [第506号]赵东波、赵军故意杀人、抢劫案——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人灭口行为的应如何定性
- [第490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应如何定性
- [第476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自首
- [第475号]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
- [第474号]吴江故意杀人案–如何处理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
- [第465号]刘兵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中的“形迹可疑”
- [第458号]吕升艺故意杀人案——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
- [第449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 [第439号]韩正连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 [第431号]彭崧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 [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
- [第393号]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既具有法定从轻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 [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
- [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
- [第370号]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之间的界限
- [第369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
- [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第362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在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第344号]官其明故意杀人案——如何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 [第343号]王某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证据不足”应当如何理解
- [第341号]李洪前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应当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
- [第259号]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 [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