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
走私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151至157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本节共有10个罪名。通常意义上的走私罪指的是本节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只要达到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