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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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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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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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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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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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概念与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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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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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140至150条)规定的罪名,共有9个罪名,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一系列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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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罪名(第114条至139条),是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一类行为的概况。本章共分8节共108个罪名,分别为: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0至150条 9个罪名
第二节 走私罪 151至157条 10个罪名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至169条 17个罪名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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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意见》会议纪要

〔2014〕4号

2014年6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对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1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中第五部分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意见,与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予以修改。现将讨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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