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登祥,男,30岁,农民。因涉嫌犯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罪,于1997年2月14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检察分院以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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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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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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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7-02,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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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1号

(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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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鲁高法〔2014〕1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6月9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全面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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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7月25日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区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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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越狱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而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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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脱逃犯罪行为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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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概念与构成要件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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