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最高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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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立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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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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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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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浙高法〔2013〕257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态,现将我省办理诈骗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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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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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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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2013]2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3日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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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224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3 年 4 月 2 日公布,自 2013 年 4月4 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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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3〕1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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