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13)10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
(苏高法[2011] 370号 2011年7月26日印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市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办、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