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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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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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7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10523  实施日期:2001052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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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颁布日期:20001222  实施日期:2000122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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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

(2000年6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00630  实施日期:2000070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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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颁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09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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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

苏高法发[1998]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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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9号

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980509  实施日期:199805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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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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