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人[……]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人[……]
公通字﹝2014﹞13号(2014年3月14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近年来,各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市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办、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