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强迫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①组织、强迫多名幼女卖淫或造成幼女重伤、死亡的;
②强迫他人卖淫十人以上或十次以上的:
③强奸多人或多次强奸他人迫使卖淫的;
④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江苏省关于强迫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①组织、强迫多名幼女卖淫或造成幼女重伤、死亡的;
②强迫他人卖淫十人以上或十次以上的:
③强奸多人或多次强奸他人迫使卖淫的;
④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八节(第358至362条)规定的一类犯罪,共有7个罪名,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
法发〔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