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阅读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

苏高法[2013]262号(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3日)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在我省持续高发,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和精神,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出[……]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仿照真货[……]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发文字号:法释[2009]13号     发文日期:2009-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