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指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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