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名解析 2016年4月18日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