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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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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规定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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