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罪名解析 2015年11月2日 立案量刑标准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