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罪名解析

立案量刑标准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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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关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规定(按首字母排序)

江苏省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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