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的罪名解析 2015年11月2日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