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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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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商检失职罪的规定

商检失职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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