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概念与构成要求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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