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从“明知校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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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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