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苏检会(200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现对办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适用法律意见:

一、伪造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属于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

二、倒卖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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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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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

(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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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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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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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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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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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1号

2002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6日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2000〕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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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工委复字[2002]3号 2002年1月14日)

审计署:

你署2001年11月22日来函(审函[2001]1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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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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