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会(200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现对办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适用法律意见:
一、伪造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属于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
二、倒卖伪造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