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公通〔2007〕218号
各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打击组织淫秽表演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依法办理组织淫秽表演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淫秽表演是指行为人策划、雇佣、招募、引诱、纠集、控制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视频渠道播放,并有观众观看的行为。[……]
法释[2004]11号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2004年9月3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
苏高法[1999]第3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执行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