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供电(电业)局:

为保护国家电能不受侵占,维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秩序,严厉打击盗窃电能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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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罪名网注:目前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量刑已有新规定,目前该规定仅暂时对聚众哄抢罪适用]

苏高法发[1998]14号 1998年7月16日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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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

苏高法发[1998]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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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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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19961017  实施日期:19961017[1.罪名网注:此规定颁布时间较早,虽尚未被废止,但适用时应注意与后颁布的有关规定的冲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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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办理盗用有线电话及移动电话码号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

苏邮联字[1995]第4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邮电局:

为了维护通信秩序、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盗用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码号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苦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6号《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邮电部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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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罪名网注:此规定颁布时间较早,虽尚未被废止,但适用时应注意与后颁布的有关规定的冲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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