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有价证券诈骗罪,[……]
〔2014〕4号
2014年6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对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1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中第五部分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意见,与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予以修改。现将讨论意[……]
苏高法[2013]262号(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3日)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在我省持续高发,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和精神,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出[……]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市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办、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