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
(点击查看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案量刑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