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庭审笔录(文字版)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证明我院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1、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

4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淫秽文件已经超过了500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王欣等应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5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拒不认罪悔罪,提请合议庭考虑。

公诉人希望通过庭审被告人反思自己的法律责任,利用自己的专长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依次自行辩护。

快播公司代表人:首先不认同公诉方的指控。快播是无罪的,我们只是技术研发。具体辩护意见以辩护人的为准。

王欣:公诉人所列的证据其实我看来有很多常识性的错误和偏见。色情网站不是互联网的主流。证据中称快播公司的许多员工反映快播知道传播淫秽物品,他们不可能知道犯罪还在公司工作。证据口供中的证人何某某作为一个高级知识分子不可能明知道违法还加入快播公司。按照公诉人列举的证据,如果有这么大比例的色情视频意味着中国有大量网民在看色情网站,这不符合逻辑。

吴铭:公诉机关可以调查,我只是普通的雇员,拿着普通工资,冒这么大风险,我没那个必要通过我的职务就说我有责任,我想这是带有偏见的。公诉人应当举证证明。

张克东: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快播公司对传播淫秽视频是放任,我想说110系统一直在运行,大部分淫秽视频都屏蔽了,放任是不存在的,否则我们没必要屏蔽。快播屏蔽了几千个网站,成果是比较好的。网上曾有用户发言说看不到淫秽视频,这说明110系统一直在起作用。

牛文举:对110系统和我责任的认定希望结合事实。我负责110屏蔽系统,公诉机关据此认定我要作为110系统的第一负责人,从2012年到2014年快播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推出一系列产品,这些产品都应用了110的成果,还创新了很多功能,对不良信息的屏蔽都由产品总监亲自负责维护检测。110系统对公司产品负责,这是不符合事实的。第二,信息安全小组是在市场部下开展工作,协调人员参加网监的培训,协助网监完成工作,处理快播用户日常的举报并放入110系统。我在公司的头衔和职务,只是执行人员,并不是决策人员。我在公司只领了一份工资,对牟利不能认同。我请求法庭判我无罪,早日回归社会。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快播公司辩护人:迄今为止公诉方提交的全部证据都不能证明,快播公司主动传播了哪些淫秽物品。说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与QSI的工作原理是不符的,快播不能主动上传视频,也不具备搜索、发布功能。从整个事实来看,淫秽物品来自于第三方,来自于站长,来源与快播公司无关。淫秽物品存放在各个站长的服务器里,不在快播公司的网站也不在搜索服务器。有可能会短时间出现在缓存服务器,缓存服务器中的文件是一种临时文件,不同于视频播放。文件传播的主体、传播的行为者很明显不是快播公司,不是软件的开发者。主动传播行为肯定是不存在。快播播放器和QSI仅仅是一种工具而已。QSI和快播播放器也没有网络存储空间,缓存服务器只是QSI和快播播放器的一个工具而已。快播公司并没有因此收取任何的费用,快播播放器是完全免费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快播公司的行为不符,没有法律规定应当追究责任。不能说快播播放器能播放这种文件就说是传播。公诉方说快播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模式为什么不去转型,辩护人认为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公诉人提到放任的问题,其所指控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不符的。如果没有任何的限制和规制,何来的110系统,网监为什么发这么重要的奖项?辩护人认为指控事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客观上没有放任的行为。公诉人提到2013年11月11号的行政处罚,但辩护人认为这和涉案的缓存服务器快播播放器毫无相关。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所带来的一些反面的效果是客观存在的,就这种效果是否一定要上升到刑事责任处理,辩护人认为没有必要。所以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没有放任。

关于涉案的关键物证,四台缓存服务器本身,辩护人认为该关键物证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不再赘述。涉案的视频,是否和快播公司有关,辩护人表示怀疑。本案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服务器的IP地址是可以改的。在这么大的程序问题下,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表示怀疑。

本案的言词证据中存在大量的错误,且取证的行为的违法。所谓讯问笔录与大量事实不符而又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辩护人不能认同这些口供。公诉机关的指控过程、侦查过程、鉴定过程存在不可弥补的错误,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所以合议庭应当认定快播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王欣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王欣辩护人:一、本案案件来源不明。第一,如果是竞争对手所发现的线索,涉及动机不纯。第二,北京市版权局所查处的四台服务器怎么锁定的事实不清。第三,北京市版权局所指定的海淀文委怎么受到的指派不清。第四,海淀文委怎么发现里面有淫秽物品的,怎么从侵权到刑事犯罪,版权鉴定的结果没有。第五,北京市版权局发现的淫秽物品怎么转交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也没有法律的手续。

二、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不符合法律。第一,查封没有通知权利人相对人到场。第二,没有对服务器进行查封拍照及物理登记。行政服务期内提取的文件违法。这个服务器开启的过程没有任何行政人员在场,聘请的人没有司法鉴定的资质。三次鉴定的程序不合法。工作说明中显示的是应海淀检察院的要求进行的鉴定,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叉重新鉴定,而叉委托了同样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不符合法律的。程序问题导致了证据根本就不能采信。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牟利的问题不再赘述。

关于快播公司是否有传播的行为,不是快播上传的文件,而是站长们上传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证明快播公司有技术预判和防范的义务,不能从道德义务强制要求。技术上做不到,快播公司无法杜绝使用其软件的人发布不良信息。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已经进行了防范,嵌入了110系统,不能强人所难。关于主观故意,这个明知到底是肯定存在还可能存在,概念不清,存在矛盾。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吴铭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吴铭辩护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公诉方提供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明知并放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

快播公司具有多项专利商标。快播播放器是一款很好的播放软件。快播公司一直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屏蔽了4000多个不良网站。快播公司的盈利模式和经营模式无关,不能做有罪推定。随案移送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的罪名。淫秽网站的取缔义务人是国家机关,不能归为快播公司。直接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单方面追究开发软件人的责任。涉黄的三台服务器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不能排除通过拷贝等方法拷入服务器的怀疑,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本案应当由某技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应当负责删除。不能因为快播播放器能播放淫秽物品就认定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不能认定其具有传播的主观故意。不能认为缓存服务器存在淫秽物品,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正确严格区分明知和放任的区别,放任的前提是明知,公诉方的大量证据只能证明快播放任了软件的安装,而不能证明快播公司明知并传播淫秽物品。吴铭不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没有传播的动机,吴铭只是普通员工,拿着普通工资。也不具备作案的时间。吴铭没有从事过公诉机关指控的任何犯罪行为。吴铭和指控刑事犯罪没有关联。如果认为吴铭构成犯罪,应当考虑吴铭系初犯,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犯罪行为,且如实供述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综上,吴铭没有牟利的故意,没有参与软件的开发,没有获取任何非法收益,应该是无罪。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张克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张克东辩护人:技术基本原理都已经在法庭调查中说的很清楚了,不再赘述。快播播放器不具备搜索发布功能,只有下载和播放功能。快播的110系统有防范淫秽信息的功能。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没有完全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严格进行。公安机关调取的服务器的原始状态没有勘查记录。本案的四台服务器增加了数据。本案中四台服务器物证的特征证人证言第一份鉴定意见,对服务器的描述是相互矛盾的,有人进行了操作,留有痕迹。从物证的角度可能存在调换,从电子数据的角度可能增加或删除。四台服务器的原始状况我们无法获得。本案的鉴定意见程序有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的四台服务器没有鉴定的基础,不能够重新鉴定,其相关的数据也不能作为证据。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快播公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克东也无罪。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牛文举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牛文举辩护人:被告快播公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被告人牛文举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快播公司不提供任何淫秽视频,不同于网络内容的提供者,说快播传播淫秽物品,不符合事实。由于快播播放器流畅便捷,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这就损害了快播公司的形象。快播公司也是受害者,是最大的受害者。快播公司不是传播者,不是帮助犯,对上传的内容无法进行根本性的屏蔽,形成帮助犯必须有犯意的联络,快播不可能与其联络。快播公司嵌入了110系统。起诉书指控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发布等淫秽物品,并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辩护人认为,这应当是个伪命题,囿于现有技术的限制,快播公司做不到,其他互联网公司也做不到。根据某技术公司与快播公司签署的合同,负责删除淫秽信息的是某技术公司,对数据的安全性负责的也是某技术公司。快播公司提供P2P不是犯罪行为。牛文举已经履行了安监工作,其并不负责整个快播公司的网监工作。110系统是在牛文举领导下完成的,屏蔽的网站就有4000多家。深圳网监也得出了客观真实的结论。其次牛文举建立了举报平台。第三,牛文举对员工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及时上报了整改情况。开通了官方微博,设立警务室,与深圳网监建立了长期的联系,得到了深圳网监的认可。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公诉人:第一,关于张克东牛文举的责任。会议汇报都要通过张克东,张克东需要承担责任。监管的负责人就是牛文举,他也应承担责任。第二,关于监管效果。快播公司安全小组没有长期开展工作,监管效果也说明了监管缺失。第三,法律适用的问题。缓存服务器的视频内容是用来提供给客户提供观看的,传播者是快播公司,这与站长放在网上供人观看没有什么区别。第四,公司监管义务的来源。义务来源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广电总局公安部门进行了规定,快播当然具有监管的义务。第五,快播公司的技术问题。快播公司连基本的屏蔽网站都没有实际、有效完成,最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完成。导致淫秽物品大肆在互联网传播。第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明知问题。在供述中被告人说知道淫秽物品传播的情况,但没有这个义务,说的很清楚。第七,关于牟利的目的。使用软件免费,并不意味没有牟利。快播公司通过捆绑广告盈利。第八,关于程序和证据的问题。辩护人做了过多的主观推测。公诉人提供了整个流程的证据,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辩护人称IP进行了修改,没有依据。三份鉴定意见相互补充,是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步做出的。法律从来不是对技术定罪,是对行为定罪。快播公司从事的行为,使得淫秽物品大量泛滥,对青少年的身心造成损害,对社会风气造成危害,诱发大量犯罪。希望被告单位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王欣辩护人:第一,公诉方没有列具体事实进行明确的证明,指控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关于行为应该进行区分,快播本身的行为没有过错,公司的经营模式也证明快播公司无罪,用户点击导致视频缓存。公诉方说公司屏蔽了四千多个网站,比例很小,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点击与否是用户的选择,安装与否也是用户的选择。加入哈希码是互联网的通行做法。快播播放器没有强制客户安装,这是市场的选择。

吴铭辩护人:第一,究竟如何判断本案中快播公司是否达到了监管标准。法律依据是没有的,行业标准也没有。本案中的所谓的存储数据是否是真实的经不起推敲。

张克东辩护人:被告人没有传播的行为,他们开发了110平台,没有放任的故意,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三台服务器和牟利有关系。

牛文举辩护人:深圳网监对快播公司的肯定,是认为这个方案是可行,并不只是效果。快播公司已经“矫枉过正”,已经连本地的文件,以及网站都屏蔽了。

快播公司的尽责也已经超出了行业的通行做法。快播公司的举报平台一直在发挥作用,屏蔽的网站一天就有五到十个。快播公司的技术具有长效性。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

王欣:如果知道快播是用来看色情网站的播放器,用户肯定不会安装,与淫秽视频相关联对快播公司的利益是损害。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何意见?

吴铭辩护人:哪些淫秽物品是快播公司传播,直接提供给了谁,公诉方应当明确。关于快播公司的牟利,公诉人通过哪些淫秽物品牟利,需要公诉方明确。如果不能提供,则应判决被告单位无罪和被告人无罪。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意见?

公诉人:碎片化的视频是在四台服务器不存在的,碎片化存储在扣押之后。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补充意见?

快播公司辩护人:指控犯罪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牛文举辩护人:公诉机关同时也是证据审查机关,应当全面看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