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整理

一、《刑法》总则部分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

(一)从宽处罚情节,《刑法》总则部分共22个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0条);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第3款);

3、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第5款);

4、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第5款);

5、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

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

7、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款);

8、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第2款);

9、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第2款);

10、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3条第2款);

11、中止犯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第24条第2款);

12、中止犯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第24条第2款);

13、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第2款);

14、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

15、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9条第2款);

16、最高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63条第2款);

17、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67条第1款);

18、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7条第1款);

19、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第67条第3款);

20、如实供述且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第67条第3款);

2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68条第1款);

2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68条第1款);

(二)从严处罚情节,《刑法》总则部分共有2个,且均为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29条第1款);

2、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65条第1款);

二、按照处罚情节的类型归纳整理

(一)从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第17条第5款);

3、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第17条第5款);

4、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6、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7、从犯(第27条第2款

8、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9、自首(第67条第1款);

10、如实供述(第67条第3款);

11、立功(第68条第1款);

(二)减轻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3、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第17条第5款);

4、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第17条第5款);

5、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7、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8、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9、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10、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11、中止犯造成损害(第24条第2款);

12、从犯(第27条第2款);

13、胁从犯(第28条);

1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15、最高院核准(第63条第2款);

16、自首(第67条第1款);

17、如实供述且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第67条第3款);

18、立功(第68条第1款);

19、重大立功(第68条第1款);

(三)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6、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第24条第2款);

7、从犯(第27条第2款);

8、胁从犯(第28条);

9、最高院核准(第63条第2款);

10、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11、重大立功(第68条第1款);

(四)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附相应《刑法》条文:

《刑法》第10条: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第5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第5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1条第2款: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3款: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第1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第1款: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65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