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求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
刑法罪名的解析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但监护、[……]